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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买卖新规则
质量保证期,不适用该两年的规定。买卖双方既约定了保质期,又约定了检验期,则超过了检验期仅视标的物在交付时无瑕疵,保质期内出卖人承担产品质量责任。假如合同中没有约定检验期,约定了索赔期,则视其为检验期;当两种期限同时约定时,索赔期并无实际意义。因此,买受人为防范交付货<<上一页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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