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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登记人和使用人分离时刑事责任认定问题浅析
定罪。因此,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的犯罪主体只能是登记办卡人。第二种意见认为,登记办卡人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银行资金的故意,客观上也未实际占有银行资金,且在银行每次催收时,都能及时转告实际实用人,未与实际使用人形成恶意透支银行资金的共同故意,无非法占有的主观目的。因此,<<上一页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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