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电子期刊 > F > 法制与经济·上旬刊
我国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对外转让制度评析
完善。首先,强制购买制度并未规定时限。新公司法第72条只在同意制度中规定了答复期限为“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但并未规定在同意制度未通过的情形下,不同意股东强制购买的时间期限。这将会导致,只要异议股东明确表示购买就能够排除推定同意制度的适用,但由于购买义务缺乏<<上一页 下一页>>
广州市越秀区图书馆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020-87673002
本站访问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