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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一致”原则在抵押中的适用问题

体设定抵押,故该集合体上先后设定了两个抵押权,构成一物两押,两个抵押权皆应认定为有效,并按照登记先后顺位实行抵押权。不难看出,以上三种观点都是基于“房”“地”必须一并抵押的观点而得出的,对此笔者的看法是:观点1与观点2认定后设立的抵押权无效以及两者皆无效的结论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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