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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一致”原则在抵押中的适用问题
第一,设立抵押的目的是为了担保主债权的实现,其追求与利用的是抵押物的交换价值,抵押物的价值却是可以分割的。上述两种观点的做法,是对抵押物价值利用的不当限制,不利于资金的融通。第二,在我国现行法之下,建筑物和建设用地使用权互为独立的不动产客体,并有其独立的交换价值,《<<上一页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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