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做得如何?
度化,以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这项制度在2002年进入中国。不过,国际救助儿童会(英国)未成年人司法项目负责人姜敏回忆,“我们当时开展这个项目的时候,大部分人都不理解这个词的意思。”2005年5月1日起,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公安机关开始施行盘龙区政法委的规定,在审讯未成年人时要求有“合适成年人”到场。这也是盘龙区“触法未成年人司法分流试点”项目的一项关键制度。十年间,这种做法在实践中获得认可,并最终被写进法律。上海政法学院刑事司法学院院长姚建龙教授认为,这是“权利的细微关怀”,是刑诉法中一项重要的制度内容,只是,让它在中国大放异彩,“任重而道远”。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副院长宋英辉教授在调研中发现,各地对“合适成年人”制度已形成普遍共识,但不同地方的“合适成年人”队伍发展不均衡,构成来源也不尽相同。根据刑诉法的规定,涉案未成年人的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与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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