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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做得如何?

代表,在担任“合适成年人”时,是“并列关系”。“这项制度的核心在于有‘合适的’成年人到场”,姚建龙说,但刑诉法将选择“合适成年人”的权利交给了办案机关,“这是有问题的”。调研发现,有的地方许多案件在父母不到场时,由办案人员决定是否通知其他“合适成年人”到场。如果没有“合适成年人”在场或者没有签字,那么,涉案未成年人的口供是否有效?是否应该排除?“我们采取审慎态度。”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李莉说,实践中,无法对这样的口供采取严格的排除态度,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姚建龙认为,这样的口供应该属于“非法证据”,应当予以排除。但是,由于现行法律中没有规定这样做的不利后果,“合适成年人”讯问时在场的覆盖范围和实际效果可能就无法得到保证。附条件不起诉,考察什么?如果从1992年开始算起,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在我国已有20余年历史。彼时,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以“诉前考察”的名义,决定对一名涉嫌盗窃的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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