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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的困境与出路探析

转包、出租方式行使该土地承包经营权,并就此收取资金,直到抵消掉所欠债务数额为止。第四,也可像前文所述,可以约定赋予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人优先承租权,让抵押人自己经营土地并用其收益还之前的债务,直到还清就能取回原来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总之,对于土地承包经营权处置的约定,要遵守不改变土地农村集体所有性质,不改变(下转第74页)(上接第66页)该土地的农业用途,不违反公序良俗原则。笔者认为,在短期内可以先出台相关司法解释承认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有效,以缓一时之需。即可将《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二条的“或者其他方式流转”解释为包括抵押这一流转方式,或者将《物权法》第128条规定: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 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互换、转让等方式流转”的“等方式流转”解释为包括抵押。而长远之计,还是得逐渐完善相关法律。第一,取消或者修改《民法通则》关于土地不得转让的规定。因为该规定与其他法律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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