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的困境与出路探析
么,在个别地方试点也是可以的。况且在不少地区已有不少成功的试点实践,法律法规应该对此做区别对待,不能一律禁止。其次,针对禁止论观点一,笔者认为只要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实现过程中不得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就不会危及到耕地面积,也不会影响到粮食供应。而且,这样规定也有《物权法》第128条支持,即“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互换、转让等方式流转”且“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所以在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也要遵循上述规定就不会不利于耕地保护。针对观点二, 它在强调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是不允许私有化的,这是有道理的。然而,通过制度设计,允许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制度也是以坚守土地不能私有化和保护土地承包经营权成员权为原则的。因为抵押权实现时,金融机构是通过拍卖、变卖土地承包经营权从而在变价款中优先受偿,而并非由金融机构取得农地承包经营权。该土地承包经营权通过拍卖、变卖给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就不会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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