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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消费中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面中明确列出了注册协议,而亚马逊则仅在很不起眼的位置上注明了“使用条件”,后者的行为本身从形式上就不符合缔结合同的要求,对注册的消费者造成了很大困扰。并且,三个网站均未设置技术程序保证消费者确实阅读该协议。结合国外的经验来看,美国在《统一计算机信息交易法》中规定,商家应在显著位置(即在对计算机信息进行描述或取得该信息的指令附近区域)以显著的方式向消费者展示格式条款,为消费者提供审查该合同的机会,如消费者要求时,应为其提供格式条款的复制件。如果商家没有履行上述为消费者提供审查机会的义务时,即使消费者已经订立了合同,也可行使撤销权和返还请求权。{6}2.提示与消费者有重大关系之格式条款的义务在订立合同中,销售者应当提醒消费者网站上哪些协议、声明、通知属于合同条款,而且应当以合理、显著的方式告知与消费者权益有重大关系条款的内容。这是由《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所决定的。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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