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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消费中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外,新消保法也对格式条款有所规定,其第二十六条亦有明确说明。3.关于合同变更、增添及合同条款修改的单独告知义务合同订立后若变更、增添合同内容或修改合同条款,其应履行单独告知的义务。若穷尽单独告知义务仍不能实现单独告知,则应在网站的显著位置提请消费者注意其合同的修改。在这一点上,三个网站都或多或少有逃避自身责任之嫌,其合同中对于合同的修订都有“不予单独告知”的规定,这一规定是不合理的。根据《合同法》第八条及第十六条,网络商品销售者首先并不能擅自修改合同,其次关于合同单独告知的义务应穷尽其一切手段,针对其合同修改向消费者予以说明。退一步讲,在穷尽一切手段仍不能实现单独告知的情况下,其亦应在网站的显著位置提请消费者注意其合同的修改。4.作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时的义务网络商品销售者同时作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时,应该参考其所应负之义务。具体说来,其应当负有对销售者进行事前审查的义务、将双方订立合同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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