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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商业秘密中客户名单保护

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有详细的列举性规定,所称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包括设计、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等信息。因此客户名单作为商业秘密保护有法律规定的基础。其二,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这里损害的主体是否限定在“经营者” 范围。如个人出于恶意报复,把某企业的客户名单上传送到网上,其本身不是经营者是否就不承担不正当竞争的法律责任。无论实践或理论,该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的确有争议。但是,企业只要证明其权益因该恶意披露受到损害,那么恶意者至少承担侵权责任,这是不容置疑的。 关于合法权益,是实际损害还是潜在损害,立法上没有特别说明。实际中,企业不一定因客户名单被披露而受到损害,如客户流失,该种情形,恶意披露者是否就不承担法律责任呢?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目的,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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