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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商业秘密中客户名单保护

有人士认为,商业秘密其实用性和价值性是首要的,其判断似乎是正确的。但是,在貌似正确的背后往往仅看现象来做出逻辑判断。实用性和价值性,其实际意义是有比较优势或竞争优势,正因为该商业秘密有秘密性,不为公众普遍知悉,能带来价值性。在美国法院曾经指出,秘密性是各个案子的门槛问题。这里秘密性与专利法上新颖性显然是有区别的。专利法中新颖性强调在申请前该权利(技术特征)没有公开过,即不为国内外公众所知。法律上,不可能存在二个有效的相同的专利。秘密性不强调该信息独一的,恰恰相反,商业秘密可以共容的,也就是可以有二家或几家经营者同时拥有相同或部分相同的商业秘密,只要该商业秘密的信息没有达到普遍知悉的程度就可以。秘密性的另一要义是该商业信息是否容易获得。如《反不正当竞争法》司法解释所言,有关信息不为其所属领域的相关人员普遍知悉和容易获得,应当认定为 “不为公众所知悉”。是否“容易获得”曾有认为指能否从物理的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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