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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商业秘密中客户名单保护

实用性必定体现竞争优势上,结果上表现能产生更高价值。其三, 保密性。 这里首先要区分前述秘密性和保密性。秘密性指需保护的对象,商业信息或技术信息本身具有秘密性,没有被普遍知悉。而保密性指针对需保护的对象采取合理的保密措施。具体是什么保密措施是合理的,应当以个案而论。需要指出的是,经营者首先应有对商业秘密有保护的意思表示,如果自身都没有对其保护措施(下转第86页)(上接第84页)有一个明了的判断和行为,是很难得到法律上的支持的。合理的保护措施与信息的商业价值,信息载体的特点等匹配。保密措施应当有明显的标志或指令或程序,使需要保护的信息在正常情况下能够防止泄密。但是不要求警备森严,密不透风,这不是商业秘密保护的要求。具体而言,如《反不正当竞争法》司法解释规定,包括限定涉密信息的知悉范围,只对必须知悉的相关人员告知其内容;对于涉密信息载体采取加锁等防范措施;在涉密信息的载体上标有保密标志;对于涉密信息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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