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诈骗行为之定性
某的工资,杨某信以为真,根据该2张领据交给嫌疑人李某人民币25000元,并入账。后王某在查账时发现本案事实,遂向嫌疑人李某核实,李某矢口否认并辩称是杨某工作失误,将两张作废的领据入账了。后杨某报警,李某遂供认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争议焦点:嫌疑人李某的行为应当构成诈骗罪还是职务侵占罪。第一种观点认为,嫌疑人李某伪造工资领据、虚构老板娘王某的审核签名,骗取了出纳杨某的信任,使得杨某主动交付人民币25000元,是诈骗行为,虽然行为发生在工作过程中,但只是利用了工作产生的便利条件,并非是利用职务之便,因此应当定性为诈骗罪,而非职务侵占罪。第二种观点认为,嫌疑人李某虽然有一系列虚构事实的行为,但其是利用了职务之便获取了钱财,虚构只是手段,最终获得钱财主要是职务行为,应当定性为职务侵占罪。分析:笔者同意第一种观点。理由如下:诈骗罪与职务侵占罪的犯罪行为之间存在着交叉特征,职务侵占过程中可以使用诈骗的手段,诈骗罪中也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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