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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诈骗行为之定性

以是与职务有一定的关系,而区分两罪的关键是行为人在获取财物的过程中诈骗和职务哪项发挥了更大的作用,。进一步分析本案的案情。首先,明确嫌疑人李某的职权范围,李某和杨某有明确的职责分工,即杨某负责发放高弹丝车间的员工工资,无权发放其他车间的员工工资,同样,李某也无权动用杨某分管的工资款。其次,分析嫌疑人李某的行为过程,可以分为准备阶段(包括伪造工资领据、伪造老板娘王某的审核签名)和实施阶段(对出纳杨某谎称王某审核并处冒领工资25000元)两个阶段。在准备阶段,嫌疑人李某明显利用了职务之便:计算工资、开具工资领据是她职务范围内的行为。而伪造王某的签名则是利用公司财物管理制度的漏洞。在实施阶段,即李某对杨某谎称经王某审批授意跨部门代领张某、卢某的工资,则不存在职务之便,而只是利用了工作条件产生的便利。审批同意、跨部门支配杨某管理的钱款,这些不属于李某的职权范围。另外,虽然嫌疑人李某对杨某的工作进行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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