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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征收最高限价与耕地保护的矛盾关系分析

 在《土地管理法》中对于政府征收土地的价格标准有限定,农地征收价格(土地所有权价格与被征土地补偿费)之中的土地补偿倍数修订为最高30倍,后来又规定可以突破这个补偿上限。虽然湖北省已经不再规定征地过程的补偿上限,但现行的土地征收制度对公共用地和非公共用地采取了一视同仁的政策,这与农村集体土地直接进入市场,农民通过市场的流转直接获得的土地用途转变的收益相比较,实际上是对土地“农转非”设置了最高限价[2]。
  
  2.最高限价和耕地保护的矛盾关系 
  
  2.1最高限价不利于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
  最高限价降低了用地成本,可以使低效益的用地单位从中获利,不利于土地向高效益的用地单位进行优化配置,使需要用地的高效益用地单位出现了用地紧张。而同时,低成本用地也使用地的模式粗放,出现了“征而不用”、“多征少用”等诸多的浪费土地资源和不合理占用的现象,降低了土地资源的使用效率。
  2.2最高限价不利于农民对耕地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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