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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量销售未标注净含量的预包装食品行为的法律界定

注净含量;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中(5.1强制标示内容)要求,预包装食品须标注净含量。《食品标签管理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23号)第10条规定,定量包装食品标识应当标注净含量,并按照有关规定要求标注规格。对含有固、液两相物质的食品,除标示净含量外,还应当标示沥干物(固形物)的含量。(OIML国际建议第87号)《预包装商品的量》也具体规定净含量:5 预包装商品的净含量,5.1预包装商品的标签应标明包装或进口时的净含量,作为一主要项目呈现在主显示面上。注:标注包装品净含量的要求在OIML R 87(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中有规定。
  因此,具备“定量”法律特征的食品标签内容则是强制性的,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必须标注净含量,经营者不得以任何形式违反此规定。尽管计量称重的性质体现为非强行性,但任何经营行为不得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标注“计量方式:零售称重”的具备预包装特征的食品显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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