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量销售未标注净含量的预包装食品行为的法律界定
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以上观点,笔者认为第一和第二种观点不符合法律价值和法律规定,理由如下:
第一,从法律价值上看,《食品安全法》第二十条规定:食品安全标准应当包括下列内容:(四)对与食品安全、营养有关的标签、标识、说明书的要求;因此,《食品安全法》将预包装食品标签标准上升并纳入了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范畴,此规定的立法价值在于通过规范食品标签,进一步做好食品安全工作。虽然应当标注净含量却没有标注净含量,依据《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处1000元以下罚款,但《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其立法价值是规范定量包装商品的计量。当不同规定价值取向不一时更应适用价值取向较高的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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