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电子期刊 > G > 管理观察

浪费罪立法刍议


  
  由于浪费罪多带有公开或者半公开的性质。所以,罪与非罪往往很难区分。首先,我们要把过失浪费罪与科学实验中的失败造成损失区别开来。如果一味追究造成损失的后果,而将科学实验中失败受损也规定为犯罪,那么,我们的科学技术就不能有突飞猛进的发展。所以,必须认真严格地掌握罪与非罪的界限,还要把握住“情节严重”这一点,对轻微的浪费现象可对直接责任人进行非刑罚方法处罚和处分。其次,我们要正确区分浪费罪与其他罪的区别。
  首先,我们应将浪费罪与玩忽职守罪区别开来。浪费罪与玩忽职守罪有交叉关系。从主体上看,二者都是以国家工作人员为主体。从客观上看,浪费罪侵害的是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而玩忽职守罪侵害的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从主观方面看,浪费罪有故意和过失两种形式,而玩忽职守罪只能有过失造成。
  玩忽职守罪包含“过失浪费罪”。但是,随着社会形势的发展,法律观念也要更新,有了浪费罪
<<上一页  下一页>>

首页 > 电子期刊 > G > 管理观察

广州市越秀区图书馆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020-87673002

本站访问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