浪费罪立法刍议
反浪费一事,是全党一件大事”。(《毛泽东选集》第5卷第53页),1952年3月31日政国务院公布了《中央阳节约检查委员会关于处理贪污,浪费及克服官僚主义错误的若干规定》1952年开展了“三反”(即反贪污、反浪费、反官僚主义)运动。尽管中央三令五申要求注意节约,反对浪费,但浪费行为仍未受到任何制裁。“年年清仓,年年积压很多;年年反对浪费,年年浪费很大,没有立法也是原因之一”。因此,反浪费立法势在必行。其二是人们对浪费行为的认识不足。由于浪费多以滥用、挥霍等为表现形式,且往往带有公开性,从表面上看,浪费者没有将财产据为己有,不是为私而是为“公”,是好心办好事,是由于工作失误造成的。这就容易使人们只看本质,忽视其社会危害性。于是,浪费者无可归咎,见之者也不以其为怪。
浪费现象已成为社会的一大祸害。因此,必须制定反对浪费的法律,对造成重大浪费的责任人员给予应有的法律制裁,使人们都知道浪费不仅是违法的,而是一种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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