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浪费罪立法刍议

产犯罪中的一种。我国宪法第12条规定:“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国家保护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国家的和集体的财产。”宪法第14条第二款规定:“国家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本文所说的浪费罪是指,富有计划管理,使用和保护公共财产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出于故意或过失,损失、滥用、挥霍或浪费公共财产,情节严重的行为。
  浪费罪的主体是负有计划、管理、使用、保护财产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实践中,主要是企事业单位及机关的领导干部,多数表现为职务上的犯罪。其他受委托或指派而临时负有上述责任的人,也可以成为浪费的主体。非国家工作人员,在共同浪费犯罪中,作为浪费罪的教唆犯或帮助犯,也可以构成浪费罪的主体。
  
  浪费罪所侵害的客体是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主义财产关系,其侵害的对象是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集体的所有的财产,即公共财产。
  浪费罪的主观方面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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