浪费罪立法刍议
大意的过失和轻信的过失。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应该预见到自己行为可能会造成浪费。但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到,因而造成浪费的行为。
轻信过失的罪过,即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浪费,但却轻信能够避免浪费,结果造成严重浪费的,属轻信过失的浪费罪过。例如,某工厂拟将一批金属矿渣倒入山谷,工程技术人员向厂长反映矿渣中还含有稀有贵金属,应提取后再处理,但厂长自认为此矿渣中已没有贵金属。而坚持倒掉,事后抽样化验损失上百万元。
浪费的客观方面,有两种表现形式,一种是作为,另一种是不作为。官僚主义、瞎指挥、滥用职权和超权胡为,是作为的表现形式,而弃权失职是不作为的表现形式。例如,某粮油食品进出口分公司驻某地办事处仓库,由于管理混乱,管理人员不负责任,致使大批板栗霉烂,损失达77万多元,此例中的管理人员就具有不作为罪过。
浪费罪除具备上述特征外,还必须是浪费“情节严重”的,才能构成浪费罪。具备下列情形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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