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放权”的角度看省管县和市管县的一脉相承
辖市和较大的市分为区、县。自治州分为县、自治县、市”。可以看出,《宪法》将全国行政区域划分为省、县、乡三级,只有直辖市和较大的市才可以下设县。既然如此,为什么现在绝大部分的省县两级之间都有一个“市”级呢?分析这一体制离不开当时特定的经济政治条件和制度背景。总的来讲,市管县体制的目的是以城带乡、城乡共同发展。建国初期,随着大规模社会主义建设的进行,我国的工业化进程不断推进,作为现代工业经济主要载体的城市不断增多,名义上为了发挥城市经济对周边的带动作用,少数城市实行了市领导县体制。而客观地说,当时城市的发展受到行政区划的限制,缺乏相应的原材料、资源和消费市场,迫切需要得到农村的支持,市管县体制很好地解决了这一发展问题。1959年9月17日,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通过了《关于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可以领导县、自治县的决定》,以法律的形式肯定了市领导县体制,并指出实行市管县体制是“为了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迅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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