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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放权”的角度看省管县和市管县的一脉相承

市领导或由省直辖,县级市由省委托地级市代管。”至此,我国正式形成了“市管县”的行政体制。尽管目前“省直管县”改革已是大势所趋,批评“市管县”局限性的文章如汗牛充栋。一般来说,大家普遍承认“市管县”体制在促进中心城市发展上的作用,而把“省直管县”理解为适合加快农村发展的行政体制。然而,本文认为,“市管县”是改革前进的必然产物, 其在当时的意义和当今推行“省直管县”是一样的,即权力下放,提高行政效率。3.讨论新中国成立以后很长一段时期内实行的是“省管县”的体制,当时由于城市经济的飞速发展,坐等效率低下的省级行政审批明显阻碍了经济的高速运行。1979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在必要的时候,经国务院批准,可以设立若干派出机关”。这种派出机构的作用就是代替省级人民在发展较快的城市履行公务职能,后来相当一部分就成为我们现在的地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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