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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权特质与“债权物权化”趋势分析

,更有学者用这几点作为论据,并展开来分析论证租赁权的用益物权性质。对此,笔者有不同看法。1.“买卖不破租赁”的“不破”的权力划分我国《合同法》第229条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解释”)第20条规定,“租赁房屋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承租人请求房屋受让人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这就是著名的“买卖不破租赁”原则,简释其义就是:若所有权基于买卖合同转移后不影响已经存在的租赁关系,租赁合同继续有效,新的所有权人与原承租人之间仍保持租赁关系。不少学者认为,该原则使作为请求权的租赁权已经具备了可以对抗物权—所有权的特征,根据“物权优先”的理论,这个特征即是典型的“债权物权化”趋势的代表。细致分析一下“租赁合同所产生的法律关系”以及“租赁关系存续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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