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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权特质与“债权物权化”趋势分析

间发生所有权转移的整个过程”,就不难发现,上述观点是一种误解,根本就没有发生“债权的物权化”。首先,“可以通过一个‘债权’获得一个‘物权’”。比如,签订一个买卖合同,获得了一个标的物,那么买卖合同中,买、卖双方的权利是是债权。买卖双方在合同履行前后对于标的物所享有的所有权是物权。同理,通过签订一个租赁合同,获得了一个租赁物的使用权以及收益权,“租赁合同”体现的是债权,租赁物的使用收益权是物权。依法律规定,如果在一个租赁合同履行期间,租赁物的所有权发生了改变,新的所有权人不得向承租人要求“交出租赁物”,也就是说“承租人的使用收益权”是以可对抗“新出租人的所有权”的,这个时候,是“承租人的物权”在对抗“出租人的物权”,而这个“物权”一直都是“承租人对于租赁物的使用收益权”,一直都是“物权”,并不是“债权化了的物权”。这也完全符合同物权法律体系中,“先成立的物权优先于后成立的物权”的一般原理。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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