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权特质与“债权物权化”趋势分析
次,通过所有权变更,新所有权人与承租人形成的还是租赁合同关系,两者还是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关系,且承租人对于新所有权人所拥有的权利并没有大于对于原所有权人的权利,并没有获得更多的支配权。承租人依然是“未经出租人同意,不得转租”、依然是“擅自改变租赁物用途应征得出租人同意”,其权利仍然是由出租人设定的。显然,此时的租赁权仍然是债权,而不是物权。可以这样理解“买卖不破租赁”原则中的“不破”指的是“通过买卖而获得的所有权”不能对抗“通过租赁而获得的使用收益权”,是一种限制物权“不破”所有权,是一种物权“不破”另一种物权。2.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性质我国《合同法》第230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同等优先购买的权利”。法律在此赋予了租承人一种“优先权”,而这种“优先权”不是物权,也不是“租赁权用益物权特征的一种体现”。早在《物权法》出台之前,“承租人优先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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