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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权特质与“债权物权化”趋势分析

买权”这个概念早已形成,而在较晚颁布的《物权法》中并没有“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相关规定,该部法律的形成在我国也是经历过比较长的时间讨论和权衡,未将“承租人优先购买权”作为物权载入,应不是立法的疏漏,那么根据“物权法定原则”,这项权利应不属于物权。除了《合同法》的表述,我国司法解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解释》第21条明确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未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或者存在其他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情形,承租人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请求确认出租人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此条可见,法律重在强调“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对于“出租人”的效力,并没有承认其对于“第三人”的效力,仅把“违反优先购买权的惩罚”限于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也就是说当出租人在房屋租赁合同存续期间未顾及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出卖房屋侵害其利益时,应对承租人承担赔偿。由此可见,“承租人优先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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