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权特质与“债权物权化”趋势分析
地产)主管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这条规定似乎表明了,在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已经成了“应当”的条件。且该管理办法第20条规定“直辖市、市、县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房屋租赁登记备案信息系统,逐步实行房屋租赁合同网上登记备案,并纳入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这条也使得我国目前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制度”,看似更具备了“公示”的效力。传统观点对于“公示”,是这样认为的:“债权素无公示之要求,而物权享有和转移则需采取公示原则,不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为登记,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为占有和交付。”我国《合同法》第215条规定,“租赁期限为六个月以上的房屋租赁行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从该法条上看,不仅“登记与否”已不是“租赁关系成立与否”的关键,甚至连签不签订合同,都不会影响租赁关系的有效性。《房屋租赁合同纠纷解释》第4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以房屋租赁
<<上一页 下一页>>
广州市越秀区图书馆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020-87673002
本站访问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