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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体制的历史变迁

隋朝,在县下一级设乡以承担治安、租赋、教化等社会治理功能。从隋代至清朝,乡主要是作为接受县官委派、协助县令执行政务的基层组织而存在。清末民初时期,乡级政府一度被保甲、公社等制度所取代,处于不稳定的状态。而在西方,大致来说,其治理体制转型发生在中世纪后期及近现代时期。此时,欧美国家随着工商业的发达,形成了以“市镇自治”为基础的国家基层组织体制和治理机制。以美国为例,法国思想家托克维尔曾经高度评价美国的乡镇自治:“乡镇是自然界中只要有人聚集就能自行组织起来的唯一联合体。因此,在所有的国家,不管其管理和法律如何,都有乡镇组织的存在。建立君主政体和创造共和政体的是人,而乡镇似乎直接出于上帝之手。”托克维尔所描述的情景是19世纪上半叶的美国社会,当时工商业高度发达的大城市尚未兴起。自20世纪以来,美国等西方社会已经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工业化大都市普遍兴起。在此期间,从整体上看,虽然各州已经通过立宪与立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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