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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三中全会土地制度改革的解读

集体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用地,农民宅基地。后两者都不属于“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二是首次将同地同权理念写进党的最高文件。我国土地制度的最大弊端是集体土地与国有土地同地不同权,《决定》明确“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实行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包含以下几层意思:(1)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可以和国有建设用地一样出让、租赁、入股;(2)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与国有建设用地在同一个平台上合法入市交易;(3)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与国有建设用地按照市场规则形成的价格享有同等权利。尽管与国有土地同权的对象只是“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但为推动未来集体土地与国有土地同权迈出了关键一步。三是必须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农民集体只有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前提下,才能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从事非农经济活动。由此,《决定》在集体土地入市上是有严格限定的。第一个限定是,并非集体土地与国有土地一样同权同价入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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