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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三中全会土地制度改革的解读

,只是开了一个集体经营性用地口子;第二个限定是,集体经营性用地也不是想入市就入市,而是必须要服从规划和用途管制。接下来,在执行过程中这一改革会遇到很大挑战。主要是现在集体建设用地已有大量入市,都大大超过了现行法律对集体经营性用地的界定。主要包括四种:一是以农民自办企业名义办的手续,但村集体实际上私下租出去给他人非农使用;二是现在珠三角、长三角、环渤海等沿海地区已经有大量的集体建设用地在从事工业和产业建设,这些地事实上已经进入市场了,里面有集体经营性用地,也有宅基地;三是城乡结合部地区,已经进入城区的、存量的、在做经营的集体建设用地,这里既有集体经营性用地,也有集体公益性用地,还有宅基地;四是按《土地管理法》规定,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的情况下,农民自用集体土地办企业和市场的部分。笔者认为,在集体建设用地难以区分的制约下,可以考虑从存量集体建设用地入手,按照分类推进的办法,形成制度和实施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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