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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清的“官督商办”

事会,但企业的经营管理其任职都必须由洋务派所把持的官府机构委派;名义“商务应由商任,不能由官任之,”“所有盈亏,全归商认,与官无涉”,官督只是“官为维持”,“总其大纲,察其利病”,而实际上,官不但对企业进行监督、稽查,甚至经营权亦完全不归商董掌握。1885年由李鸿章批准的官督商办企业“用人章程”上明确写着,对企业要“专派大员一人认真督办,用人理财悉听调度。”是企业的人事权、监督权、经营权便完全被官方所侵夺,出现了商股商董完全无权的所谓“权操于上”的情况,官商矛盾逐渐尖锐。官督商办企业开始是在形式上摹仿西方国家股份公司的,所以在经营管理上也规定:“听该商董自立条议,悦服众商。”企业资本由商筹集,企业经营由官给予好处,一个利用对方资金,一个利用对方权势。同时官府也给商股代表商总在企业中以领导地位,如此作为吸收民间资本和企业募取资金的手段,因当商总主持业务,商方掌握经营权时,容易获得商界支持,集股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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