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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司法审判中的鞫谳分司

不着眼于对臣下权力的约束和限制。这一治国方针在宋初制定下来之后,被以后的历任皇帝所继承和遵循。在政治实践中,有宋一代正是通过完善而严密的制度安排,对各级官员的权力进行分割和约束,“设官分职、分割事权”,使官员之间、部门之间互相监督、互相牵制,以听命于朝廷。除了基于分权、限权的需要,宋代的统治者还认为“庶政之中,狱讼为切”,刑事案件的审判事关“人命”,关系重大。五代十国时期地方长官独揽司法大权、滥杀无辜从而造成了政权的动荡乃至更迭。基于这样的历史教训,保障刑事案件审理的公平和公正也就成为宋初统治者十分重视的问题。鞫谳分司这种“分命它官”的理念,其主要目的就是“以尽至公”,防止专断司法、恣意滥权、草菅人命。同时,这种理念也符合传统社会“慎刑恤狱”“明德慎罚”的要求,在最大限度上避免枉法裁判的发生。可以说,鞫谳分司首先是一种司法理念。这种理念表现在司法审判的实际中,就是司法权力的分割和制约。它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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