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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司法审判中的鞫谳分司

穿于整个宋朝,也贯穿于整个司法系统的职权分工和审判实践之中。鞫谳分司的制度设计宋代鞫谳分司理念落实在制度设计上,表现为中央及地方司法机构的设置和职能划分。宋代中央司法机构包括大理寺、刑部和御史台。其中,大理寺是最高审判机关,御史台是最高审判监督机关,刑部是最高复核机关。大理寺和御史台内部组织机构的职权划分比较明显地体现了鞫谳分司的司法理念。大理寺下设左断刑、右治狱两个主要业务部门。左断刑职责有三:第一,对地方审理完毕并已做出拟处理意见的案件(宋代州县对一些案件只有审理权,没有判决权)做出判决;第二,审理地方官犯罪的案件;第三,对右治狱推鞫(审问)完毕的案件进行议法断刑(判决)。左断刑内部机构分设为断司和议司。断司又称鞫司,“评事司直与正为断司”;议司又称谳司,“丞与长贰为议司”。右治狱负责审讯朝廷职官犯罪案件,审理明白后请左断刑予以“议法断刑”,做出判决。右治狱内部也分设为左、右推和检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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