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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北洋政府期间新闻立法与新闻自由

物以一份送该官署,以一份经由该官署送内务部备案[1]。”北洋政府在法条中运用“禀报”一词,表面上是指各出版机构在出版之前只需上有关部门告知即可,但由于其词义模糊,再加上当时社会动荡,新闻出版物极易对社会造成巨大影响,各地方警察官署在执行“禀报”的工作命令时便对涵义擅自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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