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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北洋政府期间新闻立法与新闻自由
洋政府即可根据档案资料对出版机构进行查处。在当时,北洋政府的惩治手段阴狠、毒辣。因此,许多出版机构在将出版物送至警察官署之前,都迫于北洋政府恐怖的统治和惩治手段首先自行“审查”。因此,《出版法》的颁布,实际上确立了出版前的预检制度:自我审查和官署审查。 (三)禁载<<上一页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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