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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北洋政府期间新闻立法与新闻自由
曲庇犯罪人、刑事被告人或陷害刑事被告人者;五、轻罪、重罪之预审案件未经公判者;六、诉讼或会议事件之禁止旁听者;七、揭载军事、外交及其他官属机密之文书图画者。但得该官署许可时,不再此限。八、攻讦他人阴私、损害其名誉者。”与之前《报纸条例》:“外交、军事之秘密及其他政务<<上一页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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