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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北洋政府期间新闻立法与新闻自由
,经该管官署禁止登载者‘五、预审未经公判之案件及诉讼之禁止旁听者;六、国会即其他官署会议,按照法令禁止旁听者;七、煽动、曲庇、赞赏、救护犯罪人、刑事被告人,或陷害刑事被告人者;八、攻讦个人阴私损害其名誉者[1]”相比只是稍作修改,而对真正需要加以诠释的前四条法案,尤其以<<上一页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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