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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北洋政府期间新闻立法与新闻自由

“一、混乱政体者;二、妨害治安者[1]”两条需要重新修订,因为什么行为属“混乱政体”、什么行为属“妨害治安”,北洋政府均并未对其详细含义进行详细阐述。
  从《报纸条例》到《出版法》,北洋政府选择对“混乱政体者”与“妨害治安者”两条例“视而不见”。由此可见,北洋政府对于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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