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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时代”的“微侵权”探析
律意义上的作品,然后才能谈及版权保护问题。(一)“微作品”的构成条件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条规定:“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无论作者以何种形式表达自己的智力成果,亦无论该成果是否公诸于众,从上述的法<<上一页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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