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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钉子户”带来的迟延交房纠纷

:旺达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清苑一期29幢1单元102号房屋交付给孙铭,同时按照日万分之三为计算标准、以房款73万元为计算基数支付孙铭自2009年5月1日至2012年2月19日(即孙铭前往旺达公司要求收房日)止期间的逾期交房违约金。旺达公司不服上述判决,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重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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