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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触“雷区”

后认为,2008年10月29日,林美溪与薛昊天以离婚登记为条件签订离婚协议书合法有效。但是,林美溪对薛昊天提出自再婚之日起每月支付女方200元直至女方再婚为止的内容,以再婚为给付或不给付的条件,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无关。况且,林美溪所提附属条件为薛昊天再婚时给付,属于限制薛昊天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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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cfy20131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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