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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轨的惩罚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淮阴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15日判决:准予原告钱志远与被告马欣欣离婚。婚生子钱多随原告钱志远生活,女儿钱盈随被告马欣欣生活,双方各自抚养的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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