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去地方化的难点
,变法修宪如何进行?与十一届三中全会启动改革开放进程所面临的法治环境迥然不同的是,当初只有粗糙的为数不多法律法规,社会整体运行主要依靠政策驱动、行政动员,而当下已有由400多部法律、接近800部行政法规、大约8000部地方法规组成的一个法律体系。任何一个改革都必将面临与具有刚性强制力的法律、法规之冲突,严重者甚至可能陷于一个法网之中左冲右突而不得。具体到本次司法改革而论,《宪法》第101条第2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并有权罢免本级人民法院院长和本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与之相应的法院组织法、检察院组织法、法官法、检察官法、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监督法、诉讼法、立法法、众多地方性法规等均依照本条宪法规定,进行了更细化的规定。由于上述法律、法规各种制定主体、制定程序具有不同,启动修法过程必然耗费巨大立法成本,更为重要的是若无宪法先行修改成功,此类修法过程便无法启动。而宪法的修改是一件极为严肃、慎重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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