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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去地方化的难点

情,轻易启动修宪程序为一项尚不能称为成熟的司法改革试错背书,弄不好会进一步贬损宪法权威性。司法去地方化面临的第二个难题是司法改革与人大理论、制度定式的巨大紧张关系背后的迷惘与选择。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宪法——1954年《宪法》便确认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为我国根本政治制度的宪政体制,其具体体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但“人民行使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即主要以代议民主而不是人民直接民主的形式体现人民当家做主。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组织运行原则是民主集中制,该原则表现人大与法院、检察院的关系方面:法院、检察院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并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1954年《宪法》第80条、84条就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对本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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