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字杂文引发诉讼大战
监督引发;顶头上司告下级侵权;涉及单位行贿换荣誉;名誉权官司在当时的新颖性等。1994年12月14日,徐州市云龙区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宣判,法院认为,被告袁成兰化名“朱元正”,将其撰写的《流芳遗臭总千秋――梅花奖舞弊案随想》一文投寄《上海法制报》,该报稍加删节,于1993年3月1日予以刊登,该文以“钻窟窿打洞弄到数十万元完成因公行贿任务”等语言表述,两处点名批评吴敢;此外,袁成兰还为《齐鲁晚报》登载的《寒风袭春梅――第九届戏曲梅花奖风波写实》一文的作者许某某提供了缺乏根据的素材,构成侵权。云龙区法院判决袁成兰立即停止对吴敢名誉权的侵害;袁成兰在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在《上海法制报》、《齐鲁晚报》公开为吴敢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袁成兰赔偿吴敢财产损失费2000元,经济损失费1000元。案件诉讼费300元由袁成兰承担。云龙区法院的一审判决结果一经公开,直指判决不公的呼声一浪高过一浪。而作为案件主角的袁成兰自然对法院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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