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画归属之争
之后终于有了“说法”。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上海友谊商店约请原告刘旦宅、吴青霞、陈佩秋作布置画发生在“文革”结束不久的特定历史年代,当时尚未恢复国画收购付酬制度;被告友谊商店采用特殊方式(供给笔墨、宣纸、颜料等作画材料及其他便利等)给予刘、吴、陈等三原告以酬报,取得了除《天台仙踪图》画件以外的其余系争布置画,十余年彼此相安无事。对此,这些画件的所有权应视作已经合法转移为被告所有。三原告诉称系争的布置画仅交被告代为销售,未曾转移其所有权给被告,缺乏充分确凿的证明证据,法院不予支持。刘旦宅称《天台仙踪图》事宜,查无实据,其诉请亦不予支持。法院还判令刘旦宅、吴青霞、陈佩秋三原告承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430元。在法庭作出判决后,我采访了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乔宪志院长。他说,从事实出发,充分考虑事情所发生的特殊历史时代和特定的历史条件,以作出公正判决,是法院审理此起国画所有权归属纠纷案的宗旨和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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