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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错案何以发生

所以往往受到行政机关的干扰,甚至有的时候直接插手案件的审理。先定后审的案子最典型的是佘祥林“杀妻”案。佘祥林是京山县雁门口镇何场村九组人,1994年,佘祥林的妻子张在玉失踪,其妻子的亲属认为张在玉可能是被佘祥林杀害了。恰巧同年4月11日,在当地水塘发现了一具女尸,经过张在玉的亲属辨认,认定该尸体与张在玉体征吻合,结果办案人员立案侦查,但是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该案并未立刻宣判。1998年6月,京山县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佘有期徒刑15年。就这样佘祥林因“杀妻”入狱11年,2005年,当妻子张在玉再次出现在众人面前时,佘祥林才被无罪释放。然而,此案曾因荆门市政法委召开了由荆门市法院和检察院、京山县政法委和有关单位负责人参加的协调会议,会议决定:此案由京山县检察院向京山县法院提起公诉;因为省高院提出的问题中至今有三个无法查清,故对佘祥林判处有期徒刑。如此看来,此案不但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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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cfy20140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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